发布时间:2023-12-01 22:1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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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信用卡违约情况 民法典186条规定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民法典有关信用卡违约情况这个问题,民法典186条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法典733条内容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3条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房屋返还出租人。《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的是次承租人在逾期腾房应交占有使用费,但同理,一级承租人有类似违约情况,也应支付双方约定的或等同租金的占有使用费。当然,如果出租人将承租人逾期未搬离的物品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也可向出租人要求损失赔偿。在此提醒大家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腾房违约金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租赁纠纷。

承租人在办理的时候可以及时将物品搬走,房东看到承租人物品不肯搬走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搬走,对方不搬走就按照自己方式去处理。

二、2023民法典第几条规定7种钱不用还

在2021年的《民法典》中,却对以下7种债务明确规定,如果符合要求,可以视为无效债务,也就是不需要还钱。

超出高利贷的利息

高利贷的规定已经从过去24%和36%的“两线三区”更改为一年期LPR的4倍;根据一年LPR是3.85%计算,4年期也就是15.4%;假设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15.4%,在法律层面上属于高利贷。

在《民法典》出台以后,对于高利贷超出的利率部分将会被视为无效债务;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借贷利率超过了15.4%,那么额外的利息是无需支付的。不光如此,在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当中,如果有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的行为,最高可被判罚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高利转贷

所谓的高利转贷,就是指有人以牟利为目的,向银行套取大笔资金,再以高利转借给他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到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安全,已经被严厉禁止。所以,高利转贷在法律层面也是被视为“无效债务”,超出LPR的部分可以不用偿还。

没有明确利息的合同

在借贷之前,申请人要与放贷者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写明借贷的金额、还款时间还有利息等信息,但是有的放贷者为了“投机取巧”,会故意模糊利息,以便在还款的时候多收取一部分金额。

但是根据《民法典》内容显示,如果合同中的对利息的规定不明确,那么将被视为“无息”,合同也会变成“无效合同”。

被“冒名顶替”的贷款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是屡见不鲜的事情,有人会因为自己的信息给冒名顶用了,从而背负上巨额的“天降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对这笔债务完全没有关系,便不用偿还“冤枉钱”。

砍头息

所谓砍头息,就是在放贷本金内扣除一部分“美其名曰”为提现手续费或者服务费等金额,比如说一个人借了2万元,但是到手仅有1万6千元,还债时却需要按2万元本金来计算。这种行为是被国家法律禁止的,如果遇上,一方面要将本金和产生的相应利息还给放贷者,另一方面,超出来的“砍头息”部分无需偿还。

套路贷

众所周知,套路贷属于违法行为,放贷人会以各种名义虚假增加贷款金额,并且制造恶意违约现象,逼迫借贷人还钱。如果有受害者不慎掉入套路贷的“陷阱”里,应该立刻报警,寻求法律的保护,当然“套路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被视为“无效债务”,不用还也不犯法。

超过3年诉讼时效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所以在受到法律保护的3年内,欠债者必须要向放贷者还款;但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拖到了3年之后,也就是诉讼时效到期,那么放贷者会被视为“败诉”,所以欠债者也可以不用还钱了。

三、民法典186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条是关于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比较法上所称权利不得滥用与我国的界限似有不同,这一点需要注意。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行使以专加损害于他人为目的。其构成要件:从客观方面看,除了加损害于他人,权利行使再无其他目的。例如房屋所有人将自己的院墙建筑的及其高目的只是为了阻碍邻居的采光,则属于该种情形。若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打算给他人造成损害,但同时他也追求自己的利益,则不属于权利滥用。而第132条并未包括“专以加损害于他人为目的”这一要件。

关于本条的理解,应结合《民法典》第7条的诚信原则以及第8条的公序良俗原则。即行使民事权利属于“从事民事活动”之一种,故行使民事权利不仅受到“不得滥用”原则限制,而且也受到诚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约束。以诚信原则对民事权利之行使的限制为例,矛盾行为、行使依不正当方法取得的权利、要求得到必须立即返还的东西、以及实施对另一方利益缺乏应有考虑的无情行为或者作出过激反应等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行为皆违反诚信,属于“不能容许的权利行使”;更有甚者,权利的长时间不行使亦可能导致权利失效。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被滥用权利的性质不同,构成权利滥用的法律效果如下:

1.不发生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例如滥用形成权,对方得直接依据禁止权利滥用条款提出抗辩,令其不能产生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果;

2.排除他人侵权的效力:例如某项权利的行使构成滥用,相对人得进行正当防卫,而不构成侵权;

3.相对人得因此寻求救济:权利滥用侵害他人,其侵害状态继续或受有侵害之虞时,被害人得直接依禁止权利滥用条款寻求救济,请求排除或防止侵害。造成损害时,权利滥用人须负担如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4.某些权利将因此而消灭:比如监护人滥用财产管理权,参见《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第(三)项,滥用监护权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可撤销监护人资格,使其丧失监护权。

上面就是关于民法典有关信用卡违约情况和民法典186条规定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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