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9 16:31: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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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工资卡被冻结后,又重开一张卡继续领工资,是否犯刑事罪?解读一下?

  作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都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在银行工作,尤其是信贷条线的工作人员经常会对贷款客户形成的逾期不良贷款进行资产保全、起诉。

  对于已经起诉的案件,司法机关会对借款人、担保人名下的资产进行冻结、扣划,如果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工资收入,在预留了被执行人基本的生活开支后,会将剩余部分进行冻结扣划,直至还清贷款为止。

  以下是关于资产保全、查询、冻结、扣划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①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②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③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所以,被执行人工资被冻结后,再开一张新的银行卡是不违法法律规定的;

  但是如果企图通过这种手段转移资产,逃避司法机关对工资收入的冻结、扣划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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