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0 16:20: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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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通知有发票“失控”,如何应对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目前已废止,具体参见《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将失控发票分为了两大类:

    (1)认证时失控发票
 
    (2)认证后失控发票
 
    认证时失控发票:
 
    若受票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受票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强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失控发票),不管是否为善意取得,暂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然而开票方如果已经失联,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几乎不可能。
 
    认证后失控发票:
 
    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纳税人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一方面应该按照要求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另一方面及时联系销货方,核实其造成发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税务机关相关流程核实后,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另外,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才能适用不缴纳滞纳金的规定。(因为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税务人员都存在不同理解,这就是为什么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还会缴纳滞纳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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