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2 23:40: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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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工资卡上显示的付款方,每次都不是自己的公司,这是为什么,有谁知道吗?

    列举一下在A公司工作,但工资在不在A公司发的情况

    1、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A公司)工作,用工单位把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每月支付给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一般是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务公司,员工实际与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给派遣员工发工资、缴纳社保等。
 
    2、劳务外包。和上述1情况类似,不过员工和公司(一般是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只发工资不缴纳社保,好一点给交个单工伤险或团意险。
 
    3、人力资源外包。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签订,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但工资、社保等可能委托人力资源等第三方公司发放。
 
    4、灵活用工形式。员工在用工平台注册,然后在用工平台接单,平台从客户那里获取相关服务费,然后给平台注册的人员发薪,虽然是发薪,但是以“临时经营所得”的名义在税局那里进行纳税申报,这样操作的平台一般注册在有税收政策优惠的园区等地方。
 
    5、工作的公司与发薪的公司同属一个系统或属于关联方。在工作的地方只干活,或拿部分薪酬,关联方公司或母公司发放部分或全部工资。本人在某上市公司子公司工作时即如此,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在济南缴纳,工作地在青岛的子公司。
 
    6、工资由老板等个人卡发放。比如在试用期,试用期有不规范的单位不缴纳社保,为了规避有关风险,试用期期间工资由老板等个人卡发放。试用期结束,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用公司账户发放工资。也有员工不愿意缴纳个税,而使用个人卡发放工资的。
 
    7、在分公司工作,总公司发放工资或者相反,大致同上述5。
 
    上述列举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以下
 
    1、降低单位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相关风险,比如上述1、2、4、6。
 
    2、降低单位产生的社保风险和成本,比如上述1、2、4、6。
 
    3、降低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比如上述3。
 
    4、为了员工或公司管理方便,比如上述5、7等。
 
    上述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
 
    1、存在劳动关系风险。员工如果产生工伤等,实际发生的判例大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相关义务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灵活用工等形式,还是避免不了实际产生的用工关系。比如上述1、2、4三种情况。
 
    2、发生的工资费用有不能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比如上述5、7两种情况。
 
    3、劳动者有向公司要求双倍工资确认劳动关系的风险。比如上述6,老板等用个人卡发放工资。
 
    4、有隐匿收入的涉税风险。比如上述6用个人卡发放工资,老板的收入从哪里来?从企业借的、套取的费用、老板自己的款项还是用未申报增值税的收入?
 
    暂啰嗦这些,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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