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7 23:38: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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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事业单位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或事业单位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企业或机构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现况

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比较新,对于企业或机构购买后如何记账还没有明确定论,所以先参考传统企业或机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如何记账。

企业或机构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按不同企业或机构分别记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用——待售金融资产”等科目。

1、在“银行存款”账户下,或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设立二级分账户核算,所得收益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投资收益”。

(一)会计处理。企业或事业单位将银行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视为一类,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此类企业或机构主要投资于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购买产品时:借记:银行存款-定期存款(银行理财)/其他货币资金;贷方:银行存款-公司账户。

收回时,重新做相反分录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所得收益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科目。

(2) 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为货币资金,用户很难从报告中看出企业或机构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并了解相关风险。特别是一些不能提前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限制使用。

2、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会计处理:企业或机构认为银行理财产品使用闲置资金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短期买卖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些特征。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均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提取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由于短期且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缺乏公开公允价值,持有期间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

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分为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期限从几天到几年不等。有可以提前赎回的产品,也有不能提前赎回的产品,均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均将被视为流动资产,影响企业或机构的流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3、保本和收益型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

(一)会计处理。对于保本、固定收益、持有期间资产不可收回且不可转让的理财产品,管理层的持有意图通常较为明确,部分符合“持有至到期”要求的企业或机构投资”作为此类金融资产核算。期末期限短于一年的,在报表中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

对于保本浮动收益或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部分企业或机构因其收益不固定,将其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部分企业或机构将可提前赎回且管理层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金融产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期限不足一年的,在期末财务报表中列示为流动资产。

(2) 财务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财务报表中均作为长期资产列示,理财产品作为这两类核算,将影响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的计算的企业或机构。此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还有很多理财产品不能取得公允价值,将影响当期财务报表. 由于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合约有预期收益率,因此难以知晓当期实际收益率,难以计提当期利息收入。

4.通过“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核算。部分企业或机构认为,企业或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较短,且多为保本型。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故直接在“其他流动资产”中核算,通常按成本计量,到期收回投资时确认投资收益.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或机构在财务报表中将理财产品列为“其他流动资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或机构偿付能力指标的计算,难以实现信息使用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中获取信息。见企业或机构对金融产品的投资。

5、计入“贷款和应收账款”,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由于部分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要求,因此,属于第四类“贷款和应收账款”。》类别,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

笔者认为,将银行理财产品计入“其他应收款”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做会影响正确计算企业或企业的流动比率、坏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财务指标。机构、投资者无法从报告中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情况。

6.互联网金融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记入“其他货币资金”。

2013年以来,随着金融机构各类理财“宝贝”产品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或机构购买了互联网理财产品。由于“叶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随时买入、随时提取、随时转账的特点,企业或机构普遍将此类理财产品纳入“其他货币资金”,部分企业或机构在银行存款项下开设二级资金。学科会计。

“夜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属于理财产品,不仅存在收益风险,更存在安全风险。“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不能反映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资和风险。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建议

银行理财产品与企业或机构直接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存在诸多差异。因公允价值和收益稳定性等问题,不能严格按照相关金融资产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随着企业或机构越来越多地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产品,有必要规范企业或机构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使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估银行理财的财务影响管理产品。分析。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

1.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金融资产,不应计入“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货币资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中以货币形式存在的部分。但银行理财产品不是货币形式,不能随时用于支付。回收和风险回报有限制。因此,企业或机构不能将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为“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应用”。Collection”,无论期限长短。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或事业单位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等。 、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衍生金融资产等。根据银行理财产品,企业或机构以获取收益为目的,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

2.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分为以下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使用的金融资产- 待售金融资产。资产。① 银行理财产品按期限分为超短期、短期和长期理财产品。超短期理财产品只有3天、7天等,不超过1个月,一般风险低,收益率低。短期理财产品一般为1至3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期的长期理财产品。②按照保本风险和收益分为保本型固定收益型、保本型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型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③理财产品按投资领域分为货币基金和债券类、信托类、资本市场类、挂钩类和QDII类产品。

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特征可以看出,不能将所有银行理财产品简单归类为某一类金融资产,需要根据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类计入。金融资产的特征。

(一)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企业或机构持有的目的是短期的,不超过一年(含一年),持有目的为短期获利。

符合该特征的银行理财产品包括:①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应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投资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1个月,因此无需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初始投资按投资成本计量,收回投资时发生的购销差额,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设置二级分项“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核算。②互联网金融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原因是可以随时转入转出,并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该类理财产品公告的理财收入为基础,按公允价值计量。③可提前赎回且管理人无意持有至到期的短期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和短期保本型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准则。

(二)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对于保本、固定收益且管理人拟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本公司具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到期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按照该金融资产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按照理财产品的成本计算,没有利息调整账户,所以在持有期间,

(3) 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未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管理人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长期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长期保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征,可归入此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按公允价值计量。部分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活跃市场获取,如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

部分理财产品本身不在活跃市场交易,无法直接取得其公允价值。相关学者建议采用如下处理方法:①如果理财产品的招募说明书限制其只能投资于存在活跃市场的证券,则该金融产品组合确定期末公允价值。②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中,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证券和股权占比较大的,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但是,对于企业或机构来说,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并且存在人为操纵的可能性。因此,一方面,应出台政策规定银行 理财产品定期公布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另一方面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对于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理财产品,如果持仓量较大,银行可能会被要求提供估值结果,或者披露投资组合信息等,如果无法取得公允价值,利息收入按照预期收益率计提,计入“资本公积”。因为从专业判断来看,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按照预期收益率兑现的概率毕竟很低。持有量较大的,可能要求银行提供估值结果,或披露投资组合信息等。无法取得公允价值的,可以按照预期收益率计提利息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因为从专业判断来看,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按照预期收益率兑现的概率毕竟很低。持有量较大的,可能要求银行提供估值结果,或披露投资组合信息等。无法取得公允价值的,可以按照预期收益率计提利息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因为从专业判断来看,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按照预期收益率兑现的概率毕竟很低。

3、企事业单位采购P2P、P2B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1、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以并购资产为主。资产来源于证券公司的并购项目。虽然本息没有保障,但短期内相对安全,收益稳定。不能按照预期收益率套现的概率很低。

2、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产品具有转账功能,可以随时转账,流动性好。

3.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特征:企业或机构持有目的为短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持有目的为短期利润。

因此,企业或机构购入某项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时,可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或机构购买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的具体会计处理

1.企业或机构购买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并拟持有至到期时,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初始投资按理财产品成本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无计息账户,持有期间定期计息即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率,到期收回投资本息。

2.企业或机构购买某项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时,不确定是否可以持有至到期,或可能提前卖出,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科目应按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详细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会计处理:

(1)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以取得金融资产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的投资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因此无需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初始投资按投资成本计量。

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记“银行存款”。

(2)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到期收回投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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