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8 16:1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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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债权人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吴晓光与李强、杨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李强、杨娟承担律师费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编者注:该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应支付吴晓光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一审代理费用为20万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吴晓光亦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吴晓光主张的律师费1171028元无事实依据,但20万元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编者说明】

本案裁判观点在两个方面有指导意义:一是律师费用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其他费用”范畴,合同约定债务人负担律师费用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给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律师费用;二是债权人提交律师代理合同但尚未支付律师费用的,鉴于律师事务所履行了代理职责,债权人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债权人的律师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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