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8 16:1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事后无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相关著述】

本书研究组:《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第283~284页:

问: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法律确立的这一规则,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再者,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便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即形成双方新的合约,该合约已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即属于毁约行为,也不应得到支持。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