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07 18:15: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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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9月房产契税由1-3% 提高到3-5%0,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第52号国家主席令公布,自明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于是,有人便将其解读为房产契税税率将由1~3%提高到3~5%了,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契税征收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并未改变额定税率。

  此前,我国的契税征收依据是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契税税率为3~5%。由此可见,行政法规规定的契税税率与《契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法定税率是一致的,并没有发生变化。

  实际上,目前执行的是1~3%的房产交易契税税率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确定的优惠政策。这也是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四)项规定契税免征、减征规定的。也就是说,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财政部有权决定契税的免征、减征条件。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可以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只需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即可。

  《契税法》实施后,预计契税优惠税率将得到延续。

  《契税法》第六条最后一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意味着国务院有权对居民住房实行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做出决定,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即可。

  由于颁布《契税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并非是为了调整契税税率。从“六稳六保”的大政方针来看,对于居民住房交易的契税优惠政策不会因《契税法》的出台而取消。不过,由于税收依据已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原有的文件规定已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国务院根据《契税法》的规定重新做出安排。总体上,估计不会有大的变化。

  《契税法》实施后,在确定适用税率的权限方面有所调整。

  《契税法》规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有显著的区别。这意味着契税税率的调整权限由政府转移到同级人大常委会。

  同时,《契税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这就给了各地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因城施策”的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契税法》生效后,对于居民住房交易的契税税率预计不会有太大的变化,现有的优惠政策或通过国务院新的规定得到延续。但是,不排除对于各地制定“因城施策”的调控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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