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2 12:32:4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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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启用(图)

厦门税务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启用(图)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此前,2018年12月31日,个税APP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功能已启动。

记者了解到,特殊附加扣除政策要求个人自行申报。因此,广大纳税人主动了解相关政策,正确填写信息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非常重要。许多纳税人对此有很多疑问。为此,早报记者采访了厦门的税务专家,就个人最关心的纳税申报问题一一分享。

“纳税人申报资料时,无论是选择扣缴单位支付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次年向税务机关办理结付申报时扣除,都必须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信息。” 厦门市税务局个税办公室吴来成提醒,部分扣除项目需要纳税人保留必要的信息,包括:住房贷款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等,保留的信息无需提交,可保留五年备查。今后,税务部门还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进行事后核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问题解答

1Q:自然人APP看似受雇于用人单位,但本人完全不知情,且存在冒用信息嫌疑怎么办?

A:只要公司向您提交了员工的个人信息,没有填写离职日期,就会出现在您的“个人所得税”APP的就业信息中。

解决方法如下:

(1)如果您曾在本单位工作过,可以在APP个人中心的就业信息中点击公司,然后点击右上角“申诉”个税申报选择受雇单位,选择“前任”方式。税务机关将信息反馈给公司,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将人事信息修改为离职状态。

(2)如果您从未在本单位工作过,您可以在APP个人中心的就业信息中点击公司,然后点击右上角“申诉”,选择“从未工作过”方式,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进行调查。点击申诉后,APP中的相关职位信息将不再显示。处理结果将通过APP首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

2Q:员工一年内未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办?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职工未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致使扣缴义务人在扣缴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时不享受扣除的,职工3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3Q:纳税人选择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

A:如果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没有变化,您只需在每个扣除年度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需按月提供。

4Q:如果单位员工2019年1月未征收专项附加扣除项目,3月开始征收,是否存在多缴税款?

答:综合所得采用累计扣缴法征税:

本期扣缴税额=(累计扣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预扣税额

累计扣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所得-累计免税所得-累计基本扣除-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个体员工,在征收专项附加扣除之前可以预缴更多税款,但在征收后的每次申报中将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果税负为负,则暂时不退税,以后一律保留,3-6月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次年。

5Q:员工未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下个月可以补报吗?

答:扣缴义务人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扣缴预缴的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员工未按时报送的个税申报选择受雇单位,也可在后续月份补报,扣缴义务人将在当年剩余月份发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特殊附加扣除。例如,员工A于2019年3月首次向单位报告其4岁女儿上幼儿园的信息,该员工可扣除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到4月份,员工可以为其子女扣除4000元(1000元/月×4个月)

6Q:如果我在一个月内同时租了两套房子或在年中更改租约,导致租约月份重叠,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一个月内同时租两套房子,只能填一套;年中更换出租房屋,不能填写出租日期重叠的两套房子的出租信息。租赁月份重叠的,提前终止最后一次申报的房屋租金有效期,或者新增住房租金信息的租赁期必须晚于最后一次申报的房屋租赁期所属月份。

7Q:纳税人在公安系统改名后,如何变更代扣代缴客户?

答:如果点击“获取反馈”获取的身份验证状态显示“待验证”、“验证中”或“验证失败”,纳税人可在人事信息采集模块中直接修改;显示“审核通过”的,纳税人需持有效身份证到税务厅变更自然人关键信息,更正后通知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特殊情况客户端并下载更新的信息。(记者钟宝坤 白若雪通讯员 夏水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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