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8 17:18: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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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已至,大家对于“跨年”的涉税处理是否都知晓?

2022已至,大家对于“跨年”的涉税处理是否都知晓?

2022年到了,“年夜饭”的涉税待遇你知道吗?在前面总结的基础上,纳税人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如何处理多年收的问题。

1、年末发生的业务,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税销售发生时,为收到货款或者索取货款证明的日期获得;如先发出收据,则为发出收据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收到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第(1)项规定的销售货款索取凭证之日)《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销售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以直收方式销售商品,无论是否发货,均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证明之日为准;

(二)货物以电汇承兑方式销售并委托建行托收的,为货物发出并办理完电汇手续之日;

(3) 以预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以书面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为付款日期,无书面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以交货日期为准。书面协议未指定付款日期;

(4)以应收账款形式销售的货物,是指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销售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小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是指收到预收款或收据以书面协议约定。付款日期;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之日为准。未收到代销销售单和货款的,以代销代销货物发出180天之日为准;

(六)销售应税劳务,以提供劳务同时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取货款凭证之日为准;

(七)纳税人有下列视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义务发生在货物转移之日:

1.纳税人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2.使用自产或委托货物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或者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4.向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投资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

6.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者采购的商品。

2、企业年终未能及时取得收据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期初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企业在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核算;但是,汇算清算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账簿。

3、往年取得的收据,如果还没有支付,是否可以补发确认?

对企业发现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按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后缴纳但未缴纳或者少缴的费用,经企业作出专项申报说明后企业所得税季度抵顶怎么算,允许补足项目发生当年的预计付款额,但补足的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补充确认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金额不足抵扣的,可延期或在以后年度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溯确认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尚未支付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季度抵顶怎么算,或者盈利企业补充确认后发生巨额亏损的,应当先调整亏损发生年度的亏损额。总金额归属,再按弥补巨额亏损的原则估计以后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该政策基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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