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4 15:47: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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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1.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3.85%。

1.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食〔2020〕6号)第二十六条新修订的2020.“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合同成立时贷款一年。”

2、因此,民间借贷的协议利率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标准不受法律保护。以2020年9月8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为例,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如果在此期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贷款利率超过15.4%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超出部分的贷款人可以不支付。

扩展信息:

法律基础:

1.法律规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合同成立时提供一年期贷款。

2、《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的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利息的支付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利息支付约定不明确,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自然人之间存在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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