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2 23:44: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试用期最后一天说延期签字合法吗?注意什么?

    试用期最后一天说延期,通俗的讲就是用人单位要延长职工的试用期,这是一条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规定大概有以下几条:
 
    1.劳动合同期限小于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并且《劳动合同法》还有规定,企业和员工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也就是说不能进行延长和变更。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要为职工做试用期延期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存在违法行为,也真没想到居然还真有这样的大头HR。
 
    单位在职工试用期结束时有两种做法是正确的:
 
    1.为员工办理转正手续
 
    如果在试用期结束后,员工符合企业岗位要求,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身份就要从试用期员工转为正式员工。在薪资待遇上,如果试用期约定的是全额工资的80%,在转正后也应全额发放,社保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也应该按照全额工资缴纳,也应该享有其他正式员工所有的福利保障待遇。
 
    2.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
 
    试用期就是为了单位和职工之间进行磨合,互相适应,员工考察自己是否能适应环境和其他情况,企业考察员工是否可以胜任工作,所以在磨合结束后会有两种结果,一种结果就是可以胜任工作转为正式员工,另一种结果是不能胜任工作面临辞退。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员工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这个告知最好发生在试用期内,否则员工一旦转正之后想要再辞退,不论是在辞退的流程上,还是书面通知的期限上,都相对繁琐。
 
    所以试用期结束后只有两种结果,一种就是转为正式员工,另一种就是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没有第三种结果。
 
    综合以上所述,试用期最后一天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签字是可以签的,但是要有所记录,以防发生劳动纠纷时作为证据。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