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2 22:3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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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为什么储户要承担60%的损失

    在初看到这个案例时,多数人会觉得储户不应该承担60%的责任,全部责任都应该由银行来承担。
 
    说实话,我最初也是这样的想法。为了回答你这个问题,我特地到裁判文书网查阅了这个案例。那么,储户到底应不应该承担60%的责任呢。要想弄清这点,我们首先要对是的过程有个大概的了解。
 
    1、2014年4月15日,马某在工行建平支行购买的300万元国债到期,他在该行大厅询问客户经理张璐有没有存款利息高一点的。张璐给他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并称月息6厘、有分红、月结息、本金随时可取。
 
    2、马某认为合适同意办理,并在柜台办了网上银行及电子密码器。因马某的手机非智能,张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网上银行,并帮马某修改了网上银行密码。二人连续三天以每次20万的额度将马某的300万转入了张璐母亲的账户。
 
    3、2014年7月1日,马某告知张璐自己还有50万要买理财,二人在张璐车上用张璐的手机登录网银,将20万转入张璐母亲账户,分两次将30万转入另一人刘某银行卡中。此后,张璐陆续用自己的银行卡向马某的银行卡转入27万元利息。马某用银行卡转账后向张璐索要手续,张璐称与密码器是捆绑的,马某便放弃索要。
 
    4、张璐用诈骗所得购买了网上的“伦敦金”,结果被诈骗一空。2017年,张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5、法院认为马某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张璐实施犯罪活动,认定马某存在过错。同时,张璐是工行建平支行员工,该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力,也存在过错。综合各方因素,酌定马某承担60%责任,工行建平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6、从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马某给自己造成资金损失的初始原因是谋求高利息,贪财。而且,自己对理财产品还并不是真正了解。在一抹黑的情况下,便轻易做出了投资决定,这确实是其疏忽大意的地方。
 
    7、同时,马某对银行客服经理张璐也过于轻信,甚至在张璐将钱款转入其母亲的账户时,马某都没有提高警惕、产生疑虑。而且,将50万中的30万转入另一个人的账户,马某都没有提出质疑。包括没有坚持向张璐索要转账凭证,在这些关键环节中,马某确实存在疏于防范的过错。尽管在自己不了解理财产品的情况下,需要依靠银行客服经理,但马某也应该在安全方面有自己的一些基本思考和判断。所以,马某确实需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
 
    8、毫无疑问,在这个案例中,主要的过错方还是在银行。客户去银行无论是存钱还是买理财产品,银行都有义务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老百姓之所以愿意将自己的钱交给银行保管,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工作人员不应该对客户存有欺诈的想法和行为,出现了张璐这样的员工,便是银行的失职,银行应该为此承担主要的责任。
 
    9、虽然该案例中的双方都有责任,但无论是银行员工没有职业操守,还是银行监管失职,主要责任在银行,马某只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银行应该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了个醒,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谨慎,不能完全轻信他人的说辞,更不能像马某一样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透露给别人。同时,银行也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完善客户资金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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