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6 17:4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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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借公款,财务人员有什么责任?

    两个限定条件,作为回答的前提。
 
    1、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借公款,限定为是对公司内、外部人员非因公借款。
 
    2、单位负责人,个人暂时将其限定在企业,对于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不考虑。目前环境下,直接签字对外出借公款,估计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没有这么明目张胆的吧,即使单位负责人非常跋扈的情况下。
 
    财务人员承担的责任,要看单位的性质
 
    一、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1、单位负责人是个体工商户主或个人独资企业主。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见到单位负责人签字,付款就是了,但款项付出去,不管收不收回来,除提示借款的风险和及时收回借款外,财务人员是没有责任的。这个若有责任,让我想起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8个字。
 
    2、单位负责人是上述外聘的职业管理人员。这个即使单位负责人签了字,财务人员也不能支付这个款项,因为超出了这个单位负责人的权限了。如果对外支付,应当征得个体工商户主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主的书面同意。否则,财务人员付款后是失职的,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单位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对外借款是应当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担保,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对外出借款项是让渡资金的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征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1、单位负责人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如果单位负责人签字对外出借款项,财务人员付款了,财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作为财务人员应当知道合伙企业法对此的有关规定。如果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了的前提下,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付款了,个人认为不承担责任。
 
    2、单位负责人是合伙企业外聘的职业管理人员。这种情况很罕见,对于合伙企业来讲负责人,至少是普通合伙人。如果确实存在,单位负责人没有出借款项的权限,财务付款了有责任。
 
    三、单位是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1、单位负责人是股东。有关责任详见“一、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中描述的第1种情况。
 
    2、单位负责人是上述外聘的职业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有关责任详见“一、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中描述的第2种情况。
 
    股东是企业法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考上述“2”。
 
    四、单位是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借款,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来决议。如果单位负责人签字了,而且也有前述相关的决议了,财务人员付款,应当没有责任;如果只有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没有前述的相关的决议,财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这个对外借款是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话,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能参加表决。
 
    五、单位是分支机构
 
    比如是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没有外借公司款项的权利,如果签字财务人员支付,财务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是纯理论的描述,但现实中存在很多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借公款的权限,但财务人员付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看财务人员当时所处的环境。
 
    1、单位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合谋,这个客观查证后,财务人员无疑承担其相应责任。
 
    2、财务人员受到利诱,其理应受到相应责任。
 
    3、财务人员受到明示、暗示等多种形式的胁迫等,如果财务人员保留相关证据,会减轻甚至从轻财务人员的责任,也有可能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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