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31 14:2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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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预缴税款。 我们做的项目有分包商。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承包企业进行抵扣。

建筑安装企业预缴税款。 我们做的项目有分包商。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承包企业进行抵扣。

问:我单位是一家勘察设计公司,目前承接工程总承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要求,企业所得税需按项目所在地实际营业收入的0.2%征收。 由于我单位是总承包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建筑公司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应由分包方按分包收入金额缴纳,还是由我司全额缴纳,分包方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跨地区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建筑企业总公司按实际营业收入的0.2%由总公司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缴,项目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项目管理部门(含与项目管理性质相同的项目管理部门)部门)项目部、合同部等),汇总至总公司或二级分公司统一核算,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企业为总承包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 总承包企业与施工企业为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因此,总承包方应按总承包收入确认收入,分包方应将分包收入作为总承包方的工程成本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 总承包单位异地(跨省)设立项目经理部,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土建工程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按项目所在地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实际营业收入。 项目经理部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代收代缴总公司计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受包方土建工程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受包方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项目为分包商跨省分支机构的,还应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答疑解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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