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5 11:41: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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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

宁波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问题

一、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直接投资境外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投资企业支付所在地或者被投资企业位于何处?

答:(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简称“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我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被投资单位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预扣税款。

(二)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职务、居住地等基本信息,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还应提供需提供合伙人身份证确定的分红比例,以便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明细申报义务。

(三)被投资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投资企业在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问:个体工商户(含独资、合伙)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应按预付工程进度款征收0.5%的个人所得税?

答:大城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可免征0.5%的预缴个人所得税。项目的进展。

3、问题:合伙人频繁退出、入伙、减资、增资、频繁变更是否涉及所得税管理问题,如:第一,退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清算; 个人股权的摊薄是否作为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1、合伙人退伙时,退伙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清算。

2、因合伙人增持或减持股份引起的股权结构变动,如以公允价格结算股份及相应权益,不视为股权转让; 股权及相应股权权益未按公允价格结算的,视为投资转让股权(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问:因合伙人退伙、入股、减资、增资等原因,投资人在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化时,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年终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变更后各合伙人的持股比例(或按照各合伙人实际可供分配的收入计算)计算。

5、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进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应如何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给个人投资者后,是否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还是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扣除?

答: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进行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扣除,由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利润. , 按税法征税。

二、关于慈善捐赠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6、问:某公司员工月基本工资1万元,年终奖3万元。 今年10月,该员工通过政府部门向灾区捐款5000元。 5000的捐款如何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个人当月有多项收入,如劳动报酬、分红等,捐赠金额如何扣除? 是只能在单项收入中扣除,还是可以在多项收入中分摊扣除? 如果可以分摊,怎么分摊? 是按照收入的先后顺序扣除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对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宁波申报个税系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个人应属于当期纳税申报期。 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能全部抵扣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入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继续抵扣,也不得从属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追溯扣除。以前的纳税申报期。 因此,职工10月份的捐赠只能在职工10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不得延期或追溯扣除。

个人当月取得多项收入的,如劳动报酬、分红等,可按规定比例分摊扣除。 所得扣除顺序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三、关于“个人转企业”企业汇款及汇款衔接问题

7、问:个体工商户A于2013年7月31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B宁波申报个税系统,并于2013年8月1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2013年8月16日,我去税务机关办理了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将税种由“个人所得税”改为“企业所得税”。 生效日期为2013年8月1日起。上述“个人转企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缴如何办理? 时间是怎么定义的?

上述“个人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如何办理? 时间是怎么定义的?

答:(1)个体工商户A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前,应按个人所得税规定清算其2013年1月至7月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因纳税人变更,自转入企业之日起,有限责任公司B参照新的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清算。

(三)个体工商户转为合伙企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税收处理。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八、问:企业本次增资,特别是不同比例增资,导致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 经咨询工商部门,认为该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不属于股权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股份制企业,以后该部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这部分资本公积金转入资本金时,按“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以票面价格或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将原股东实际占有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视同转让,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征收。

九、问:自然人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取得企业股权进行增值投资,评估的增值部分是否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税函〔2011〕89号规定执行。

5. 其他政策问题

10、问:某商业企业进行抽奖促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通过抽奖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偶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由于奖金数额小,企业难以代扣个人所得税? 怎么做?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取得彩票收入,应按“偶尔所得”项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11、问: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双向独立调控还是总量调控?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人,按人头计算纳税额。 因此,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计算需要按人头计算。

十二、问:两人或多人共同拥有,其中一人或多人不符合唯一住房条件的,一人或多人出售该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五年作为唯一的住房?

答:应按纳税人划分纳税人。

13、问: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专项重组条件。 其中,B企业的股东均为自然人,合并后B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被合并企业的股权。 B企业合并前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重组条件,且B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A企业股权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暂时征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对B企业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14、问:个人就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劳务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款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证券公司、保险业务员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否允许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精神,个人(含证券经纪人、保险销售人员)计算劳务收入时允许扣除劳务。 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可参照实际缴纳的费用予以扣除。

15、问: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租赁员工汽车,有租赁合同,开具租赁发票。 请说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上述租赁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要求到登机口取票、出票。

16、问:企业员工午餐由公司免费提供。 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返单位就餐的,按每餐15元给予餐补。 企业在职工福利费用科目中列示费用。 请问企业员工按规定领取的误餐补贴是否可以不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资收入?

答:个人因公在市区或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场所用餐,也不能回家。 确需外出就餐的,根据实际缺餐次数,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误餐费可不计入职工当月工资。 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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