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6 07:47: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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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投资的所得税纳税规定,你知道吗?|阁老

自然人股权投资的所得税纳税规定,你知道吗?|阁老

自然人股权投资税务系列三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自然人直接持股是最基本的形式。

葛总重点梳理了自然人作为直接股东取得不同形式所得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定,供投资者在投资时进行比较、分析和参考。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请参见: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所得税缴纳规定

1、分红红利收入

1.1 从非上市非上市公司获取股息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百分之二十(20%)的比例税率征税。

1.2 从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取得分红

1.2.1 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财税[2019]78号文的规定,个人在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上市前获得的股票),当,

持有期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持有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21年第33号文,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现行适用于新三板的税收规定执行。

1.2.2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时,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上市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

1.2.3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新三板分红个人所得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纳税,持有时间自持有之日起计算。解除禁令;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扣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2.4 计算持股期限的年(月)为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的某一日起至持股前一日连续持股。当年同月的同一天。一个月是指从上个月的某一天到当月的同一天连续持有股票。

1.2.5 差异化政策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适用差别化的上市公司股息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2、股权(权)转让收益

2.1 非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股)

根据2014年第67号《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试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是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支出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收益:如申报的转让收益低于相应的资产净值或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股权转让收益。

股权转让原值:被投资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增加及相关税费之和为用于确认新转股本股权的原值。

2.2 上市公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过户情况

根据财税[2018]137号《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转让非原始股个人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收入(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份,以及上述股份派生的红股、转股所得。)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股取得的收益(原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票,

2.3 买卖上市公司非限售股份

转让从公开发行市场或者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按照财税[2009]第8号的规定,在市场上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4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转让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法》的规定,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

2.4.1 限制性股票范围

包括:(一)解禁前发生的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红股及股份转让情况。(二)个人未从机构或其他个人解除的限售股;(三)个人因合法继承或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而取得的限制性股票;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合并中,原个人持有的合并公司股份由合并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转换而来;(六)上市公司分立时,个人持有的分立公司限制性股票转换为分立后公司的股份;(七)其他限制性股票。

不包括:(1)股改复牌后及新股上市后配售的限制性股票;(二)新股发行时的配股情况;(三)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制性股票;(4) ) 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

2.4.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限制性股票原值+合理税金)

2.4.3 限制性股票原值的确定

根据财税[2011]108号文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期在2012年3月1日及以后的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详细信息个人限制性股票股东提供的限制性股票原价,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信息出具的核查报告应当一并报送。

新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确无法提供相关原始成本信息和验资报告的,按实际转让收入的15%用于验证限制性股票原始成本和合理税金和费用。

2.5 个人转让股票时,持有期限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即证券账户中最先取得的股票视为最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股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为准。后续净增(减)股数。

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不属于分配股利、红利。个人获得的增资金额不属于个人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号文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发行股份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转让股本取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文规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和其他资本公积金(如资产评估增值)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为准根据现行政策法规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发2013年第23号公告,个人股东溢价收购享受税收优惠。

国税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出资及相关税费,确认其新转股本的原值。

根据财税[2015]116号《关于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全国实施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给个人股东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纳税方案,并在5个日历年(含)内分期缴纳新三板分红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的高新技术企业。

4.个人终止投资回收

根据国税公告[2011]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合资、合作经营取得的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的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人、合作项目的经营伙伴取得的收益、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其他名义追回的资金等均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对初创科技企业的投资

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连续两年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科技创业公司的,个人合伙人可以从个人合伙人的股份中扣除对科技创业公司投资的70%。合伙风险投资公司。营业收入;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下一纳税年度抵扣。

天使投资人通过股权投资直接投资创业科技公司2年以上,可按投资金额的70%,从转让创业科技公司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后取得创业科技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笔记:

股权投资持股方式参见:自然人股权投资持股方式

股权投资增值税缴纳请参见:不同股东股权投资税收征管办法-增值税

(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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