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6 08:4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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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处理呢?

中国国籍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处理呢?

案例: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股东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股东为中国籍自然人。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应按个人所得税-股息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第一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新三板分红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个人公开发行、转让从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新三板分红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限超过1个月的,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月至1年(含1月、年),暂减50%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但应作为利息、股息、投资者单独取得的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该文件是否可以理解为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分红收益转嫁给个人,应当按照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办理?目前,关于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问题,在没有更明确的文件做出相关规定之前,建议中国籍个人从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中分红。但仍需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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