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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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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1. 直接税收减免

(一)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其纳税年度起计,第一年至第三年享受纳税资格。项目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第2号)第2条. 110); 关于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营业性文化机构转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中宣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第1号) . 84), 第一条第一项。

(三)生产、组装残疾人专用用品的企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2015年底前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1.残疾人专用用品的生产、组装,且属于国家发文的《中国残疾人专用产品》范围内的企业民政部;2、以企业生产或组装为主的残疾人专用用品的销售,残疾人专用用品年销售收入(不含出口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3.企业账户凭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信息,企业生产、组装的残疾人专用用品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具有注册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生产企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企业生产人员超过20人的,取得注册假肢、矫形器(辅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本企业取得注册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造商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制造商的《执业资格证书》必须通过年检; 6.测量取材、石膏加工、真空成型、打磨修整、钳工装配、对位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组装残疾人专用产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财税[ 2011]第81期)。

2.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失业人员就业安置优惠政策

3年内按实际录用人数依次减免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增加3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的定额标准是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30%,即52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关于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财税[2014] ] 第 39 号);《青海省财政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坚持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税率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第 908 号),第二条。

(二)安置个体经营退役军人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加工企业、街道社区的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经营主体,在新增岗位中的当年新增招工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次抵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增加50%。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青海省的定额标准是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50%,即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支持个体经营和退役军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财税[ 2014]42号);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坚持我省个体经营和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范围的通知》(青财税子[ 2014]909号),第二条。

3.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参与政府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含集中分布的煤矿)、林区棚户区、垦区危房改造,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市的独立矿区,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市配套;林区或填海区;(二)独立矿区,林区、垦区不具备商业地产开发条件的;(三)棚户区市政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者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备的;(四)棚户区集中连片户数不少于50户,其中实际居住在棚户区内且区内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户数的比例住户总数不少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损坏定级标准》和《危房评定标准》评定为危房 且严重受损房屋面积不低于棚户区建设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当地政府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牵头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拟按规定利用或实施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由地方牵头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拟按规定利用或实施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由地方牵头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拟按规定利用或实施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4.降低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金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号) 58).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五、收入减免

(一)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粮食、马铃薯、油料、豆类、棉、麻、糖料的种植,水果和坚果;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3、中药材种植;4. 树木栽培;5、畜禽养殖业;六、林产品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林牧渔技术推广、农机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业;8.远洋捕鱼。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二)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 海水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三)企业从事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符合条件的环保项目和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收入,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属于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017年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 39项税收减免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房屋加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税收》(财税[2014]34号)规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用审计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减征20%税(简称减税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规定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填报申报表时,应将企业从业人员和总资产同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预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对审计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本年度实际盈利金额计算。缴纳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平均(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②适用固定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预缴企业时当年所得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对实行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③今年新设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半个税优惠政策。

(三)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结算缴纳时统一计算享受。

同时注意三点:

(一)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总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第69期)。

(二)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税款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施行后,未享受减半减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月)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的小型微利企业至2016年12月31日,将如何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以下减半减半至10万元以下的政策,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要求。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印发营业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号. 15)、其中:在《文化体制改革关于我国商业性文化机构转制企业的规定》中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一)出版发行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转制期间可以按照规定处置积压报废存货的出版物,已确认的损失可以从净资产中扣除;因出版不畅造成的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转制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在本企业工作或就业的全体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雇员。超过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三)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经营性文化机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转让等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宣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地方政府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地方各级公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并公布名单,同时抄送中宣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程序。

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明确:

(一)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另行规定。

(二)经认定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减免。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如无具体期限,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公布中国建材报等19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4]9号),发表:《中国建材报》19家中央文化企业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化体制改革中商业文化机构转企改制》(财税[2009]34号),享受企业收入相关优惠政策。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技园区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非- 符合条件的营利性组织孵化器符合条件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65所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审查的通知》 2013年》(国科发稿[2014]67号)确认: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65家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规定的2013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3]118号),可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印发了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查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及面积范围,并附后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明确: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扶持早期创业企业房屋加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科技部关于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等212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13年度税收优惠政策审核通过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131号) ),确认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等212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2013年度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通知》还以附件印发了2013年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查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及范围。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明确:文化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应当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大型服务业企业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明确: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可以申请经认定,对相关软件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13.《国务院关于促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明确:对于已被认定为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费用,实行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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