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2 22:1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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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全文最新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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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保险法关于指定受益人的司法解释

指定受益人

关于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四十条有规定,总结一下有这样几个重点: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5)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金的理赔是优先给指定受益人的,如果指定受益人不幸身故,才会分配给法定受益人。

保险法131条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职业操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职业操守的规定。本条除保留原《保险法》第131条的规定外,还增加5款规定,即“①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②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③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⑤泄露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活动的重要参与人,也应当在保险代理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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